beat365(中国)重点型号研制项目保密管理细则
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2014-09-11
第一条 为保障beat365重点型号研制项目的顺利实施,促进beat365科技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》、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》和国家、beat365有关保密管理要求,杜绝失密、泄密事件的发生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beat365(中国)重点型号研制项目(以下简称重点项目)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或beat365作为总师、副总师单位承担的型号研制项目。
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落实“业务谁主管、保密谁负责”的基本原则,切实做好重点项目的保密工作。
保密部(处)负责安全保密的指导与监督,并协助相关beat365、项目组做好保密教育工作。
beat365负责涉密科研项目立项及过程管理、外协合同审批,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。
各beat365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保密管理组织工作。
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指挥系统、设计师系统、质量师系统、工艺师系统和经济师系统人员应当由涉密人员担任。人员密级的确定由任务分工确定,如有调整应填报《beat365(中国)涉密项目任务分解变更密级审批表》。
项目组作为重点项目科研的直接主体,负责做好各项保密管理工作,并及时就相关安全保密工作积极与beat365、科研院及保密部(处)沟通。
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型号办、总师办应切实履行保密职责,分别做好项目管理、科研过程的保密工作。
第四条 重点项目密级,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示确定,成果和文件、资料密级按照beat365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重点项目、成果的保密内容包括:
(一)项目实施方案、报告、总结、实施情况;
(二)重要研究成果、技术关键、技术诀窍、技术数据和资料、原型样机、模型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信息及来源;
(三)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。
第六条 重点项目、成果密级、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、解密程序参照beat365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重点项目在立项之后,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。如有涉密外协项目,应当与承担项目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,签订保密科研计划项目合同。
第八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保密事项纳入工作议程,设专人重点管理。
第九条 重点项目验收时,应将项目保密工作列为验收内容。项目在组织验收、鉴定和归档工作中,应指定专人牵头负责相关保密工作。
第十条 对外(包括上级主管部门、军代表系统、合作/协作配套单位等)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的,必须按照国家及beat365有关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规定,批准后方可提供。
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成果的对外交流合作,执行《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》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进行交流、向外提供资料、申请专利、转让技术、出国参展和上网发布信息。
第十二条 处理重点项目保密信息时,应当在物理隔离的计算机上操作和存储,并配备保护设备。储存秘密信息的光盘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,并按国家和beat365有关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如需进行外场试验,相关要求参照《关于加强外场试验保密管理的规定》执行。
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及beat365有关保密要求的单位、个人,参照beat365有关失泄密奖惩办法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密部(处)、beat365负责解释。
第二条 beat365(中国)重点型号研制项目(以下简称重点项目)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或beat365作为总师、副总师单位承担的型号研制项目。
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落实“业务谁主管、保密谁负责”的基本原则,切实做好重点项目的保密工作。
保密部(处)负责安全保密的指导与监督,并协助相关beat365、项目组做好保密教育工作。
beat365负责涉密科研项目立项及过程管理、外协合同审批,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。
各beat365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保密管理组织工作。
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指挥系统、设计师系统、质量师系统、工艺师系统和经济师系统人员应当由涉密人员担任。人员密级的确定由任务分工确定,如有调整应填报《beat365(中国)涉密项目任务分解变更密级审批表》。
项目组作为重点项目科研的直接主体,负责做好各项保密管理工作,并及时就相关安全保密工作积极与beat365、科研院及保密部(处)沟通。
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型号办、总师办应切实履行保密职责,分别做好项目管理、科研过程的保密工作。
第四条 重点项目密级,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示确定,成果和文件、资料密级按照beat365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重点项目、成果的保密内容包括:
(一)项目实施方案、报告、总结、实施情况;
(二)重要研究成果、技术关键、技术诀窍、技术数据和资料、原型样机、模型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信息及来源;
(三)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。
第六条 重点项目、成果密级、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、解密程序参照beat365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重点项目在立项之后,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。如有涉密外协项目,应当与承担项目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,签订保密科研计划项目合同。
第八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保密事项纳入工作议程,设专人重点管理。
第九条 重点项目验收时,应将项目保密工作列为验收内容。项目在组织验收、鉴定和归档工作中,应指定专人牵头负责相关保密工作。
第十条 对外(包括上级主管部门、军代表系统、合作/协作配套单位等)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的,必须按照国家及beat365有关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规定,批准后方可提供。
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成果的对外交流合作,执行《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》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进行交流、向外提供资料、申请专利、转让技术、出国参展和上网发布信息。
第十二条 处理重点项目保密信息时,应当在物理隔离的计算机上操作和存储,并配备保护设备。储存秘密信息的光盘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,并按国家和beat365有关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如需进行外场试验,相关要求参照《关于加强外场试验保密管理的规定》执行。
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及beat365有关保密要求的单位、个人,参照beat365有关失泄密奖惩办法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密部(处)、beat365负责解释。